根据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种。而依照行业和所处地域的不同,企业所享受的税务优惠和税率也各有不同。 印花税 在...
根据税收收入归属和征收管辖权限的不同,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三种。而依照行业和所处地域的不同,企业所享受的税务优惠和税率也各有不同。
在中国签订合同和领受以下凭证的企业及个人,须缴纳印花税。
类别 | 范围 | 税率 |
---|---|---|
购销合同 | 采购、销售等合同 | 按购销金额0.03%贴花 |
加工承揽合同 | 加工、修理、印刷、广告、测试等合同 | 按加工或承揽收入0.05%贴花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 勘察、设计合同 | 按收取费用0.05%贴花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 按承包金额0.03%贴花 |
财产租赁合同 | 租赁房屋、汽车、机器、设备等合同 | 按租赁金额0.1%贴花 |
货物运输合同 | 海陆空运输合同 | 按运输费用0.05%贴花 |
仓储保管合同 | 仓储、保管合同 | 按仓储保管费用0.1%贴花 |
借款合同 | 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按借款金额0.005%贴花 |
财产保险合同 | 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 按投保金额0.1%贴花 |
技术合同 | 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 按所载金额0.03%贴花 |
产权转移书据 | 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 | 按所载金额0.05%贴花 |
营业账簿 | 生产经营用账册 | 记载资金的账本,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0.05%;其它账本5元/本 |
权利、许可证件 | 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每件5元 |
在中国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和个人,须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即增值额)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征收。
计税依据与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率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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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率 |
1 |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 30% | 0 |
2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 40% | 5% |
3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 50% | 15% |
4 |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 60% | 35% |
消费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价内税。消费税选择少量消费品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不再征收消费税。
征税范围
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下列货物:
计税依据
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
税率
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环节
出口政策
税务优惠
对生产低污染排放小汽车、越野车及小客车的企业减征30%消费税
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为基础判定是否交税。通常,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对于外籍人士,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议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的,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外企业或雇主支付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士以外,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 = (当月境内外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当月境内支付薪金/当月境内外支付薪金总额 × 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个人所得税法定扣除标准
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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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减除法定扣除额后的金额) | 稅率(%) | 速算扣除数(人民币元)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1,500元 - 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3 | 超过4,500元 - 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4 | 超过9,000元 - 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5 | 超过35,000元 - 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6 | 超过55,000元 - 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7 | 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
注:上表中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 当月薪金收入 - 费用扣除标准(即3,500或4,800元)
避免双重征税
跨境工作的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其所属国与中国政府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在以下情况中国政府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
来自美国的John,在深圳一间跨国公司任营销部经理,月薪36,000元
计算分析:John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1,200元(即36,000 - 4,800) 适用上表中第4级税率即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
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31,200 × 25% - 1,005
= 6,795(元)
John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795元,由John所在公司代向税务局缴纳。
境外人士获取中国境内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览表
中国境内居住时间 | 雇员职位 |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 |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或负担 |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 |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或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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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90天或183天 | 一般雇员 | 征 | 不征 | 不征 | 不征 |
高层管理人员 | 征 | 不征 | 征 | 不征 | |
超过90天或183天 | 一般雇员 | 征 | 征 | 不征 | 不征 |
高层管理人员 | 征 | 征 | 征 | 不征 | |
满1年但不满5年 | 所有人 | 征 | 征 | 征 | 不征 |
超过5年 | 所有人 | 征 | 征 | 征 | 征 |
注:
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为183天,无签署的为90天。
高层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及其他类似管理人员。
满1年: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暂时离境(一次不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不扣减天数。
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
个人所得税免缴项目
以下情况可获个人所得税减免
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该税是针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凡在中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或进口、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或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都需缴纳增值税。
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
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税率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计算
纳税环节
出口政策
税务优惠
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企业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范围
计税依据
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即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
税率
按照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营业额 × 税率
税务优惠
关税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税项,在中国现行进口税分为四栏税率,出口税为一栏税率。
原产地规定
按照国际惯例,中国对产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征收不同的关税税率,目前基本采用「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率
中国2009年关税总水平为9.8%,其中,农产品平均税率为15.2%,工业品平均税率为8.9%;入世的降税承诺已基本履行完毕。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税率
2、从量计税按以下公式计算:
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中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是先征收从量税,然后再征收从价税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货物税额 + 应纳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滑准税是以货物的不同价格适用不同税率的一类特殊从价关税。它以关税税率随进口货物价格由高至低或由低至高设置计征关税
关税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单位完税价格 × 税率
关税缴纳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发出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海关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税务优惠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由房屋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税率
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缴税期限
税务优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将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来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一,自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等方面得以统一,同时,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里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也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令企业间之间的交易更为公平,透明。
征税范围
税率
企业类型 | 适应税率 |
---|---|
一般性企业 | 25% |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 15% |
小型微利企业: A: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职工人数≤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 B: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从业人数≤80人,资产总额≤1000万元人民币; C:非居民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 |
20% |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特别纳税调整
原优惠税率过渡方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档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为消除重复征税,中国自2012年1月以上海为试点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并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改革。百利来中国税务顾问小组特设营改增专项纳税筹划服务,协助企业在这项改革进程中顺利过渡,享受营改增带来的出口服务零税率、免税优惠、降低成本等好处。
营改增行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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