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制介绍 1.企业所得税 税率: 20% 税收优惠: 根据爱沙尼亚现有税制的规定,企业利润在向股东进行分配前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项免税政策适用的收入包括经营性收...
税率: 20%
税收优惠:
根据爱沙尼亚现有税制的规定,企业利润在向股东进行分配前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项免税政策适用的收入包括经营性收入 (如交易收入)和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以及处置资产(包括股份、证券和不动产)产生的资本利得。当公司利润以股息或被视为股息的形式进行分配时(例如在转让定价调整中,缺乏商业实质的费用和付款、附加福利、赠品、捐赠或代言费),相关被分配利润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税收政策不仅适用于爱沙尼亚居民企业,也适用于非居民企业在爱沙尼亚注册的常设机构。企业有机会无限期递延企业利润的纳税义务(至分配时)。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而言,该税制体系本身也可以被视为爱沙尼亚政府鼓励利润再投资的一项优惠政策,从而促进爱沙尼亚的经济发展。
征税范围:
爱沙尼亚的居民纳税人需就其全球所得纳税。爱沙尼亚的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爱沙尼亚的所得纳税。
税率:
个人所得税(PIT) 税率20%,部分养老金需缴纳10%的所得税。
征税范围:
爱沙尼亚增值税适用于纳税人在爱沙尼亚从事提供货物和服务相关的经济活动。
税率:
标准增值税税率为20%,适用于大多数的应税货物及劳务。书籍、部分期刊杂志,酒店住宿服务及规定药品增值税税率为9%。
爱沙尼亚其他税(费)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土地房产税、印花税、社会保险和失业保险、法定累计养老金计划、重载汽车税、博彩税、地方税等。
中爱税收协定
签订时间:1998年5月12日
生效时间:199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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